市建委關于印發《武漢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散裝水泥立式流動罐安全管理試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開發區)建設局、建管站(辦)、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市城建安全生產管理站、市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各水泥生產企業、各建設(開發)、施工、監理單位:
現將《武漢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散裝水泥立式流動罐安全管理試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武漢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散裝水泥立式流動罐安全管理試行規定
一、為確保散裝水泥健康良性發展,保障散裝水泥立式流動罐(以下簡稱流動罐)的使用安全,完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武漢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流動罐使用安全的綜合管理,對中心城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流動罐的安裝、使用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市城建安全生產管理站、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管理工作。各遠城區(開發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流動罐的使用安全由所在區建設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三、本規定所稱的流動罐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WB/T1010-2000,并具備技術質量監督部門所頒發的產品有效檢驗合格證的散裝水泥立式流動罐。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流動罐安裝、使用、管理等活動,遵守本規定。
四、流動罐的技術資料必須齊備。技術資料包括使用說明書、質量合格證、基礎布置圖等。
五、用于施工現場的流動罐容量不得大于30T,高度不得超過8m,超過此范圍的水泥罐作固定罐處理。
六、流動罐的安裝位置應與辦公區、生活區、作業區分開,并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最小安全距離為流動罐總高度尺寸的二倍)。
七、流動罐的基礎設計應由流動罐的生產(制造)單位或施工單位承擔,流動罐的安裝及使用由使用單位負責,流動罐的基礎設計審查由監理單位承擔,并監督其使用。監理審查通過的基礎設計作為流動罐安裝施工的依據之一。
八、流動罐的安裝及使用,應有專門的安全措施及防塵等減少環境影響的措施,安全措施及防塵措施應報監理單位審查,并由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
九、流動罐的使用單位必須指定一名以上的專管員負責流動罐的操作和管理,必須設立安全警示和操作提示等標志。
十、流動罐進入建設工地安裝前,必須將監理工程師審查通過的基礎設計、安全措施等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或其委托的單位進行備案登記。投入使用前,必須通知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或其委托的單位予以查驗。以上作為施工安全監督登記的內容之一。
十一、建設任務完成以后,流動罐使用單位應及時拆除流動罐,拆除過程中應有安全員監督,做到工完場清。
十二、流動罐應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十三、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對流動罐及其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檢查,有權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責令限期整改,并對違反安全生產的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十四、本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